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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还债务行么?武汉住房公积提取公积金条件

来源:楚汉网 发布时间: 作者:小楚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还债务行么?武汉住房公积提取公积金条件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还债务行么?武汉住房公积提取公积金条件。武汉住房基金是职工住房消费的专项基金可以帮助大家缓解购房带来的生活压力,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介绍住房基金可以提取吗?可以偿还住房消费以外的债务吗?不如,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积金使用小知识
  
  住房公积金是否与个人征信记录挂钩?信用卡存在逾期还款记录是否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
  
  职工的征信记录是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出现近两年贷款记录(含银行贷款、担保贷款或信用卡等)逾期还款连续3期(含)或累计满6期(含)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贷款。对于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因征信记录错误或借款人非恶意拖欠的,并且已理清逾期记录,采取适当提高贷款首付比例的方式予以贷款。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还债务行么?武汉住房公积提取公积金条件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还债务行么?武汉住房公积提取公积金条件
  
  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消费以外的债务吗?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住房消费专项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
  
  (二)在职工未按《条例》规定的条件、未经批准从职工个人账户内把公积金余额提出之前,不可以用于清偿职工住房消费以外的其他债务。
  
  (三)职工因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开除公职两年以上且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管理中心同意,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后,方可用于偿还住房消费以外的其他债务。
  
  职工个人对公积金拥有完全处分权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有人认为,既然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那就是自己的钱,想什么时候提取就什么时候提取,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这种说法是对公积金个人所有权的一种误解。从公积金本质属性上说,属个人所有没错,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个人所有是限制性的所有权。
  
  其一,公积金不是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职工,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是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专户内集中统一管理。
  
  其二,公积金具有专用的规定性,只能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也就是说只有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不得挪作他用。
  
  其三,公积金不能随个人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国家政策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统一运作、统一保值。
  
  其四,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权,在没有被住房公积金所有人提取前,公积金所有人除按规定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
  
  4.在公积金住房组合贷款情况下,如何解决贷款的担保问题?
  
  公积金住房组合贷款担保采用借款人将所购住房按贷款比例分别抵押给管理中心和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受托银行,并办理住房贷款综合保险。这样,在保证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资金安全的同时,对于借款人,既方便又实惠。
  
  5.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消费以外的债务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性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抵押物处分
  
  根据以上条款,对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管理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抵押物:
  
  1)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含6个月)不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向市管理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4)借款人未征得市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6)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7)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8)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的。
  
  9)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
  
  10)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管理中心要求的新抵押物的。
  
  11)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管理中心指出,借款人未予纠正的。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违约金。

       以上就是关于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还债务行么?武汉住房公积提取公积金条件的全部内容,此内容由楚汉网整理编辑,供大家参考,旨在为广大市民提供最新,便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全部信息!希望上述文章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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